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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到家庭暴力該怎麼申請保護令?想要提離婚,該怎麼蒐證?

感情破壞-脫離不幸婚姻

「啪──!啪──!」書宇的臉上印上兩下火辣辣的掌印,原來是他的伴侶不滿意他所買的晚餐,又大發脾氣了。過了半晌,書宇向伴侶好聲好氣說:「對不起,下次要買什麼可以告訴我嗎?我不會再買錯了。」本想討的伴侶諒解,誰知對方竟冷冷地說:「我想吃什麼都不知道嗎?拜託聰明一點,我不想跟蠢人說話。」

這下碩士畢業的書宇真是無話可說了,他把桌上的東西收拾乾淨,回房之後就不再說話。次日,他到附近的大醫院驗傷,脫下襯衫之後,滿是瘀青的上半身驚嚇了為他看診的醫生和護理師。


家暴要怎麼順利聲請保護令,流程怎麼走?

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,家庭暴力的定義為: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」也就是說,家庭暴力主要可以分成3類:

身體上:虐待、毆打、性侵等。
精神上:言語羞辱、控制行為、逼迫觀看不適內容等。
經濟上:進行經濟限制,強制借貸等。
◆ 除此之外,若您認為對方做了「不該做的」事情,傷害您的身心,對方也有可能構成家庭暴力。


在書宇案例中,老婆已經對他實施了身體上的暴力(打巴掌),以及精神上的騷擾(言語羞辱)。因此只要書宇能夠蒐集證據,就能證明家庭暴力的事實。除了緊急保護令不能有當事人自行聲請,「暫時保護令」和「通常保護令」都可以請警察或社工人員協助完成聲請。您可以撥打113專線,或者到附近的任何一間警察局和派出所報案。


同時,為了完成聲請保護令,您需要有以下行動:


蒐證:為了證明對方有暴力行為,您必須蒐集證據,資料可能包括(1)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、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(報案後可請警察提供);(2)驗傷單;(3)其他相關證據:錄音、錄影,鄰居或其他家人的證詞等。
填寫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。
根據自己居住所、相對人居住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管轄法院提出聲請。譬如書宇居住在台南,妻居住在台中,若兩人在彰化約會時發生暴力情事,則可向台南地方法院(夫居住地)、台中地方法院(妻居住地)、彰化地方法院提出聲請(暴力發生地)。


因為家暴想要離婚,該怎麼蒐證?


書宇驗傷後卻心軟了,沒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只是將證據蒐集著,向伴侶提出離婚訴求。誰知對方卻一口拒絕,直稱自己平常會動口動手是「為了彼此好」。這時,書宇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嗎?他勝算的機率高嗎?

A. 書宇在遭受伴侶暴力之後,有到醫院進行驗傷,因此已經具有聲請保護令的條件。建議書宇先請法院核發「民事保護令」,讓法院禁止伴侶繼續施暴。若伴侶仍舊屢勸不聽,毫無改進,就構成了《民法》離婚事由中的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這時就可以提出離婚訴訟,一舉達成離婚目的。

蒐證方式包括:驗傷、錄音、錄影、對方羞辱或承認暴力情事的對話紀錄等。但若是對方具備暴力傾向,一旦蒐證時被對方發現,往往會遭致難以想像的暴力行為。因此建議請專業人士替您蒐集證據,免得打草驚蛇,陷入恐怖的暴力循環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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